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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闯亮与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闯亮,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刘闯亮,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法海,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XX,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亮诉被告XX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闯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审,本院认为,原告刘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闯亮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华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