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闯亮与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闯亮,XX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987号原告刘闯亮,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法海,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欣,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XX,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闯亮诉被告XX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闯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审,本院认为,原告刘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闯亮负担。审判员 胡正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华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