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三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传敏与许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敏,许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53号原告:张传敏,居民。被告:许健,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敏负担。审判员 魏本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寒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