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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毛国彬与昆山市周市你好吃货零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彬,昆山市周市你好吃货零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毛国彬。被告昆山市周市你好吃货零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镇新浦路332号。经营者李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彬与被告昆山市周市你好吃货零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毛国彬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国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国彬负担。审判员  郑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