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红国张绍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686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61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某,系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姓名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