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宇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飞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飞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深圳市华宇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1。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付艳玲,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飞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57。法定代表人宋检望。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华宇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飞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华宇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宇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飞翔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2.5元,由原告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军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佳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