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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戴子强与陶俊峰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40-4号申请执行人戴子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中路85号,身份证号34022319760504001X。被执行人陶俊峰,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陵县籍山镇小王家花园32号,身份证号340223198206079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委托芜湖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陶俊峰所有的皖BYR0**号车辆。2015年7月29日买受人戴子强(身份证号34022319760504001X)以12.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BYR0**号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戴子强所有;皖BYR0**号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戴子强时转移。二、买受人戴子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