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587-1号原告刘某,男,1972��12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娄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令代理审判员 尹华东人民陪审员 吴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贺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