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水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水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保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7月14生育女儿李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10000元银行贷款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孩子年幼,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夫���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证两份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应理智协商处理,化解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双方虽有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贾某某提出离婚,但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破裂,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