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振辛与杨统沛、曹县古营集镇中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辛,杨统沛,曹县古营集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41-2号原告:孙振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统沛,城镇居民。被告:曹县古营集镇中学。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174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孙振辛与被告和解,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杨统沛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统沛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