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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7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振辛与杨统沛、曹县古营集镇中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辛,杨统沛,曹县古营集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741-2号原告:孙振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统沛,城镇居民。被告:曹县古营集镇中学。住所地:曹县古营集镇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1741-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孙振辛与被告和解,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杨统沛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统沛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