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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永霞与王永平、王四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霞,王永平,王四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王永霞,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张冬梅,乌拉特前旗“148”法律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平,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委托代理人王四平,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王四平,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王永霞与被告王永平、王四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霞诉称:2015年5月,原告组织人员耕种自己承包多年的土地,被告强行进行阻拦,不许原告耕种,被告却强行耕种了原告大部分耕地。其余的耕地被告就是阻拦原告不能耕种,造成部分耕地至今无法耕种,原告今年只耕种了3亩地。原告就被告强占自己耕地一事,向村镇领导反映却得不到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归还原告耕地45亩,并赔偿损失(待鉴定后计算),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永霞诉称土地面积为45亩。而《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050205010)中第一项中记载承包土地为27.65亩,但合同后附的约定承包土地表中记载的面积共计39.5亩,且经本院组织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参加,对本案争议的承包土地进行了实地测量,面积为57.14亩。综上原告所诉的争议土地面积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永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忠代理审判员  樊 莉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