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吴敬阳。委托代理人钟昆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科。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水。原告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昆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48g悦印纸,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规格、数量、价格,还约定付款期限为货到60天内付清货款。2014年6月6日双方就采购数量变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计采购712吨悦印纸,总金额为3713000元整(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原告与于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分别多次向被告供货,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9月底付清货款3707365.58元。因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于2014年11月向被告发出《逾期货款处理函》,被告确认欠原告3707365.58元货款,并按年息6.9%计付逾期利息。为此,被告仅支付了400000元,仍欠3307365.58元货款。现因被告突然停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外逃,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307365.5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按年利率6.9%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8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二、补充协议。三、逾期货款处理函。四、付款计划。被告未到庭,无答辩,也无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悦印纸1375.84吨,总货款7072922元。结算方式为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为货到60天付清全部货款。2014年6月6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修改了供货数量。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修改后的供货数量为712吨,总货款3713000元。其他约定条款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给原告。2014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货款处理函》,函件内容为“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根据贵我双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贵公司应在2014年9月底付清我司全部货款(合计金额人民币3707365.58元)。但截止2014年11月4日,贵公司仍未能开始支付该笔货款,按银行贷款利息(即年息6.9%)计算逾期利息,贵司已经产生货款利息合计21317元。”被告于2014年11月7日在该函件上签章确认。2015年1月14日,被告出具《付款计划书》给原告,确认欠原告货款3307365.58元,计划于2015年1月底前将货款全部付清。如没有付清,愿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之后,被告突然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去向不明,原告追讨欠款无着,遂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本院。案经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为此,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货款,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被告签章确认的逾期货款处理函、被告出具的付款计划书为证,应予认定。被告欠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付清所欠货款3307365.58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以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3307365.58元及利息给原告广东省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利息计算:计息本金3307365.58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9%计。受理费33899元,由被告惠阳金利金印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家标审判员 杨伟国审判员 冯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思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