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莫爱珍、刘经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莫爱珍,刘经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潭水镇双凤村委会乌坭垌地段S113线东侧南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妃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志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莫爱珍,女。第三人:刘经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爱珍、第三人刘经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