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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与莫爱珍、刘经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莫爱珍,刘经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潭水镇双凤村委会乌坭垌地段S113线东侧南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妃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志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莫爱珍,女。第三人:刘经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莫爱珍、第三人刘经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阳春市豪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