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季爱云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19号季爱云:你因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沈登莱挪用公款一案,对本院(2013)烟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沈登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2)栖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改判沈登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登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关于你主张沈登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沈登莱伙同姜成海挪用公款300万元炒股,系二人擅自决定且共谋盈利后私分,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你的上述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一五年八月三日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