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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史爱勤与被告赵靖、李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爱勤,赵靖,李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88号原告:史爱勤。委托代理人:王建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靖。委托代理人:贺署惠,新疆齐乐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爱勤与被告赵靖、李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爱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10元,其余诉讼费1510元,本院退还原告史爱勤。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