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与郑苏见、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郑苏见,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燕芬。被告:郑苏见,农民。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郑苏见、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以经双方协商,已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