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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与郑苏见、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郑苏见,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燕芬。被告:郑苏见,农民。被告: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郑苏见、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以经双方协商,已达成解决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江山市凯诚建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