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金林、马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守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金林,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被告马赞龙,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平罗县。被告马少明,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平罗县。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金林、马赞龙、马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2012)平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元,利息8471.5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481元,合计46952.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46952.54元,执行费604元被执行人也未缴纳。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长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