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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吕雅萍诉李淑英、李玉华、郑仲、魏春馥、程朝明、赵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雅萍,李淑英,李玉华,郑仲,魏春馥,程朝明,赵国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53号原告吕雅萍,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英,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华,男,50岁。被告郑仲,男,48岁。被告魏春馥,女,52岁。被告程朝明,男。被告赵国奇,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雅萍与被告李淑英、李玉华、郑仲、魏春馥、程朝明、赵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郑仲、魏春馥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花园2号楼000147号车库一处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雅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郑仲、魏春馥共同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花园2号楼000147号车库一处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兆麟区字第S201406××××-1/2;S201406××××-2/2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