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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与冼笑娟、冼笑兰、冼笑青、曾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2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梁xx,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培豪,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xx,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冼xx,住广州市东山区。被告:冼xx,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曾x,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诉被告冼xx、冼xx、冼xx、曾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原告贷款本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钰茵本法律文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