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海波与王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波,王洪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38号原告谭海波,男,1988年1月21日,汉族,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永平村三社。被告王洪宾,男,1983年生,汉族,无业,地址: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永胜村前永胜。本院在审理谭海波与王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海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鸿雁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