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顺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京春,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东安各庄镇北。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军,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顺。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