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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顺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京春,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东安各庄镇北。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军,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顺。审判长  刘群勇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