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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福寿、刘莱珠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32号申请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陈福寿,男,1976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刘菜珠,女,197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人口征决字(2015)第400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昭晖审判员蔡仲仁审判员林耀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