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远刚申请执行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黄启新、昆明山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刚,黄启新,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山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刚,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黄启新,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大楼506—31号。法定代表人曹国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明山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月江里25幢1层3号。法定代表人严晓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46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黄启新、云南城港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山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昆明山芾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建康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