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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张慧凌、柯智强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慧凌,柯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7-1号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有纲。委托代理人:王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慧凌。被申请人:柯智强。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于2015年6月1日根据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慧凌、柯智强银行存款30,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5年6月5日,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及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为由,共同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金万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张慧凌、柯智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慧凌、柯智强银行存款30,5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和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甘露山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武汉商贸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鲁台甘露山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李钢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