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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芦新玲与被告马玉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新玲,马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芦新玲,男,1954年出生。被告马玉亮,男,约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新玲与被告马玉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新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新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