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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妙祥与麦镇鸿,杨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妙祥,麦镇鸿,杨兴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谢妙祥,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李凤姣,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镇鸿,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兴军,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妙祥诉被告麦镇鸿、杨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按时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妙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妙祥承担。审 判 长  叶建涛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泽荣书 记 员  莫莹莹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