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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薄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652号原告薄某。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