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丁某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荣审 判 员 武永妮代理审判员 李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