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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273号原告丁某某,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荣审 判 员  武永妮代理审判员  李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