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执行朱佑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朱佑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文盛街20号。法定代表人唐继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佑统,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行申请执行朱佑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佑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被执行人朱佑统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江西大街分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俊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