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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广仁与于政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482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仁,于政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广仁被执行人于政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庆元的工资收入20万元,并查封其股金及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