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唯与被告吴方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唯,吴方瀚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03号原告杨唯,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方瀚淼,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唯与被告吴方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唯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杨唯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思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