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北路广电局家属楼。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南梁镇高台行政村李沟门自然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南梁镇司法所调解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经本院审查,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75元,退付原告王某某275元。审判长 杨学宇审判员 赵生贤审判员 延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奋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