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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聂华荣与曾学林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44号申请人聂华荣。被申请人曾学林。申请人聂华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4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以承建工程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4万元人民币,约定2015年5月底以前全部还清。逾期后,申请人数次催其还款,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拒不还款,特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学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鄂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