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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正军与被执行人井满豹、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军,井满豹,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军,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井满豹,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鹏,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吴正军与井满豹、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做出(2013)浦民调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井满豹所欠吴正军20万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金鹏对上述200000元井满豹所欠吴正军款项中的16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井满豹承担。调解书生效后,吴正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井满豹、金鹏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3年8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井满豹、金鹏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井满豹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金鹏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已注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吴正军与金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金鹏每月给付吴正军1200元至还清时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22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调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