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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国樑与施自胜、无锡博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樑,施自胜,无锡博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51号原告吴国樑。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自胜。被告无锡博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东路7号1106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樑与被告施自胜、无锡博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樑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国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吴国樑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