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群与聂光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群,聂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26号申请人周群,女,生于1977年1月19日,汉族,重庆人。申请人聂光宏,男,生于1952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周群与申请人聂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群因与申请人聂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两车车损由周群承担。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周群与申请人聂光宏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