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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卫丽娟诉黑龙江省振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丽娟,黑龙江省振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卫丽娟,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振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中科创业园c号楼7楼。法定代表人孙立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卫丽娟诉被告黑龙江省振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4)第5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丽娟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振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卫丽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高劳人仲字(2014)第53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