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廖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4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害人祝某向被告人廖某借款6万元。因祝某一直未还清所有本息,廖某多次向其追讨欠款。2014年6月6日左右,廖某安排黄文河(已判决)、周俊俊(已判决)、何剑军(在逃)、“小黄”四人开车前往上海寻找祝某,并将其强行带回广丰。2014年6月8日晚,四人将祝某带回广丰,何剑军安排黄文河、周俊俊两人在上饶市广丰区芦林“米兰宾馆”的一个房间内看守住祝某,逼其还钱。2014年6月9日上午,黄文河等人把祝某带到毅达公司,廖某要求祝某还钱,祝某无钱归还。何剑军便要求祝某支付此次去上海的费用,祝某不同意。于是公司内一名叫“狼”(身份不明,未归案)的员工就上前打了祝某左脸两巴掌,何剑军也上前打了祝某右头部两拳。之后祝某被限制在毅达公司内直到晚上,黄文河、周俊俊再次把祝某带回芦林“米兰宾馆”房间内控制起来,不让祝某离开。因人手不够,6月9日晚,周俊俊打电话叫来杜月笙(已判决)帮忙看守祝某。6月11日晚,周俊俊又打电话叫来周飞(已判决)帮忙看守祝某。之后黄文河、周俊俊、杜月笙、周飞等人白天将祝某控制在毅达公司,晚上将其控制在“米兰宾馆”。直到2014年6月13日上午,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人口信息,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祝某的供述,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文河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俊俊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杜月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飞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拘禁被害人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害人祝某向被告人廖某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5分。因祝某一直未还清所有本息,被告人廖某多次向其追讨欠款未果。2014年6月6日左右,被告人廖某安排黄文河(已判决)、周俊俊(已判决)、何剑军(在逃)、“小黄”四人开车前往上海寻找祝某,并将其强行带回广丰。2014年6月8日晚,四人将祝某带回广丰,何剑军安排黄文河、周俊俊两人在上饶市广丰区芦林“米兰宾馆”的一个房间内看守住祝某,逼其还钱。2014年6月9日上午,黄文河等人把祝某带到毅达公司,廖某要求祝某还钱,祝某无钱归还。何剑军便要求祝某支付此次去上海的费用,祝某不同意。于是公司内一名叫“狼”(身份不明,未归案)的员工就上前打了祝某左脸两巴掌,何剑军也上前打了祝某右头部两拳。之后祝某被限制在毅达公司内直到晚上,黄文河、周俊俊再次把祝某带回芦林“米兰宾馆”房间内控制起来,不让祝某离开。因人手不够,6月9日晚,周俊俊打电话叫来杜月笙(已判决)帮忙看守祝某。6月11日晚,周俊俊又打电话叫来周飞(已判决)帮忙看守祝某。之后黄文河、周俊俊、杜月笙、周飞等人白天将祝某控制在毅达公司,晚上将其控制在“米兰宾馆”。直到2014年6月13日上午,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害人祝某对被告人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了谅解。在对被告人廖某的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广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廖某到广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刑事谅解书,证明祝某因借廖某钱未还,对杜月笙、周飞、黄文河、周俊俊的讨债行为很反感。其认为欠债还钱合理,故其对廖某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廖某出生于1975年2月8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外甥祝某跟她说过欠了廖某六万元钱。2014年6月13日祝某打电话给她说在米兰宾馆208房间,从上海被抓回广丰都没有出来过,被人控制了,说还被人打了,所以报案的事实。被害人祝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左右,我向廖某所经营的“丰德投资公司”借了六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五分的利息。2014年6月8日中午十一点左右,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个工地上做事,被廖某派来的何建军等人强行拉上车并带回广丰,当天晚上约八点钟左右,将我带到芦林米兰宾馆一个房间内,何建军叫来了另外两人到宾馆。何建军交代“光头”说:“不要让他走了,走了就要找你的事的。”交代完后,何建军、“老鼠”离开了宾馆,“光头”和另外两人看住我不让我离开,到晚上十一时多,“老鼠”又回宾馆一起看守我。6月9日上午九点多,看守我的四个人将我带到芦林街道湖头的廖某的公司内,廖某要我还钱,我说找不到钱,何建军叫我把去上海找我的钱出掉,我说这个钱不要我出。坐在我边上的名叫“狼”的人就站起来用手打了我的左脸两巴掌。晚上把我带回宾馆看守。就这样白天他们让我在毅达公司,晚上在米兰宾馆内轮流看守我不让我离开。“光头”、“老鼠”是从上海开始把我抓回来了,每天跟着我,看守我。沙田“老木”是从我回广丰后开始看守我,排山“小飞”是从2014年6月11日下午在毅达公司开始看守我的。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因为祝某欠了我的钱,多次叫他还钱,他没有还给我。2014年6月初的一天,我安排了我外甥黄俊敏、何剑军、黄文河、“光头”四人到上海把祝某抓回来,叫他还钱。6月9日,我从外面回来,何剑军把祝某从宾馆带到我公司,我叫他还钱,祝某说没有钱。何剑军叫他把这次去上海的费用出掉,祝某说这钱他不出。我公司一名叫“狼”的员工就打了他两巴掌,何剑军也上去用拳头打了祝某两拳,我就叫他们不要打,我就叫何剑军等人把祝某看住,叫他还完钱为止。之后祝某在米兰宾馆被公安民警解救了的事实。同案犯黄文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祝某欠了廖某的钱。2014年6月4、5日的样子,廖某知道祝某在上海的具体位置,廖某就安排其外甥“小黄”、何剑军去上海找祝某,把他抓回来叫其还钱,何剑军打电话给我,叫我和他一起上海。我、“小黄”、“光头”四人当天晚上到上海,到第三天、第四天中午我们看到祝某一个人从小区出来,我们强行将祝某强行拉上车带回广丰。晚上七点多到广丰直接到公司。我们叫祝某还钱,祝某打电话凑钱。到晚上十点多把祝某带到米兰宾馆去住。何剑军叫我和“光头”守住祝某,不让祝某走,我和“光头”两人在米兰宾馆守住祝某,何剑军就走了。白天又把祝某带到公司,晚上把他带回米兰宾馆。6月9日“光头”打电话叫他朋友杜月笙过来帮忙。6月11日晚周飞又过来了。是“光头”的朋友,是他叫过来的。6月13日上午,你们公安民警到米兰宾馆208房间把我们四人抓住。同案犯周俊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6月4、5日,廖某知道祝某在上海的具体位置,就安排其外甥“小黄”、“老鼠”去上海找祝某,把祝某抓回来叫其还钱。“老鼠”叫我和他一起去上海。“小黄”开车,我、“老鼠”、何剑军四人去上海找祝某。当天晚上到上海,在宾馆住下,到了第三、四天中午看到祝某一个人从小区出来,他们又向老板廖某汇报了,我们强行把祝某拉上车直接开回广丰。晚上七点多到广丰,直接到公司了。我们叫祝某还钱,祝某打电话凑钱,到晚上十点多我们把他带到米兰宾馆住,不让他走。何剑军叫我和“老鼠”守住祝某,何剑军就走了。白天我们把祝某带到公司,晚上把他带到米兰宾馆,叫他还钱,不还钱不让走。6月9日我打电话给我朋友杜月笙过来帮忙。6月11日晚上周飞打电话给我找我玩,我就让他过来,可以帮忙我一起守下人,晚上是和我住在一起的,直到6月13日上午,你们公安民警到米兰宾馆208房间把我们抓住。从上海回公司的第二天上午在公司里,公司的一名员工打了祝某两巴掌,何剑军打了祝某头部两拳的事实。同案犯杜月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6月9日傍晚我接到“光头”的电话叫我到米兰宾馆208房间有事,我就过去了。到了以后看到“光头”和“老鼠”还有另一个陌生的中年男子在房间里,后来知道他叫祝某,“光头”指着那个人对我说看住这个人,不要让他走掉。我同意了,就留在宾馆看守那个男子。第二天“光头”又打电话叫周飞过来。白天有时带他去芦林的投资公司,老板和他谈还钱的事,然后回到米兰宾馆睡觉的事实。同案犯周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6月11日下午五点多,我接到“光头”给我的电话叫我到他们公司玩,我就过去了。到了公司看到“老鼠”、“光头”、“老木”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光头”交代我看住那个中年男子,我答应了。在公司里坐了一会就带他去米兰宾馆208房间。“老鼠”和“光头”就走了,留下我和“老木”在房间。晚上我和“老木”、祝某睡一张床。12日上午我们带祝某去公司,然后老板和祝某谈债务的事,下午也在公司,吃了晚饭我们一起回米兰宾馆的事实。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祝某被他人打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按《标准》构成轻微伤的事实。辨认笔录,证明祝某从不同的相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廖某等被告人就是非法拘禁他的人。广丰县人民法院(2015)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因非法拘禁祝某的同案犯黄文河、周俊俊、杜月笙、周飞分别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廖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拖欠债务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廖某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现根据被告人廖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阮廷发人民陪审员 姚文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