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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丽珍与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珍,黄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王丽珍,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美珍,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珍与被告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丽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丽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丽珍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