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丽珍与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珍,黄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王丽珍,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美珍,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珍与被告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丽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丽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丽珍负担。审 判 长 龚寿庆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伟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