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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利,高照,高贵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董中利,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卧龙山镇董山后村。被告高照,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卧龙山镇邵官屯村。被告高贵杰,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卧龙山镇邵官屯村。身份证号:370829198406190614。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中利诉被告高照、高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中利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中利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董中利负担。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