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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金梅云,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4—2号原告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梅云。第三人金梅云,女。第三人叶某。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4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被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叶德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荆门市龙港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梅云、叶德建所有的价值37万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财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谭明志人民陪审员  吴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