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乔星、胡牧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星,胡牧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602号。法定代表人:原永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静文,系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宝辉,系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乔星。被告:胡牧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牟乃密,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星、胡牧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