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刚与张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张金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759号原告:陈刚。被告:张金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张金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以本案纠纷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当事人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