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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罗建军、邓书杰、陈更新、周顺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罗建均,邓书杰,陈更新,周顺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9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告:罗建均,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1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邓书杰,女,汉族,生于1978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陈更新,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周顺贤,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罗建军、邓书杰、陈更新、周顺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建军、邓书杰、陈更新、周顺贤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建军、邓书杰、陈更新、周顺贤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吕百跃人民陪审员  刘晓成人民陪审员  袁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