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月英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吉宗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