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催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147号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法���代表人沈学如。申报人宜昌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孝亮。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10300052/26152727,票面金额为288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7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10日,出票人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澳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塘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宜昌金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审判员 钱 满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天 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