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雷诉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马雷。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马雷诉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雷撤回对被告衡水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65元,由原告马雷承担。审 判 长 王德忠审 判 员 张忠华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