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建水与李国金、王向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水,李国金,王向芙,胡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于建水。被告李国金。被告王向芙。被告胡克志。原告于建水与被告李国金、王向芙、胡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水撤回对被告李国金、王向芙、胡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