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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于建水与李国金、王向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水,李国金,王向芙,胡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于建水。被告李国金。被告王向芙。被告胡克志。原告于建水与被告李国金、王向芙、胡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水撤回对被告李国金、王向芙、胡克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平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