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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杨与被告马德存、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马德存,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杨,住承德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韩风,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存,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鹤,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与被告马德存、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杨未能在开庭前补交齐所欠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刘杨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刘杨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岩波审 判 员  王玉珉代理审判员  刘 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