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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1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可与左建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可,左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13247号申请人李可,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左建友,男,36岁。申请人李可称:2015年6月28日21时1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龙锦三街与科星西路交叉口处,被申请人左建友驾驶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号为)与申请人李可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申请人的车辆损坏。事故后,左建友弃车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处理,认定申请人李可无责任,被申请人左建友负全部责任。现申请人准备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左建友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5088**号)及二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左建友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爱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