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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美香、苏秀标与周世笋、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林美香。被告:周世笋。被告:李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福诉被告苏秀标、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郑加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