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美香、苏秀标与周世笋、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299号原告:林美香。被告:周世笋。被告:李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加福诉被告苏秀标、许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加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郑加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